(2014)鄂洪山民商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明高与徐凯、江祖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高,徐凯,江祖清,徐焕弟,XX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重字第00001号原告:魏明高,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湖北孝感市人,原兴旺寄售商行业主,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曾庆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凯,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东莞雀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万萍,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董齐俊,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祖清,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第三人:徐焕弟,男,1950年11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徐栋星星花园内)。第三人:XX秀,女,1952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徐栋星星花园内)。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丹东路18号。负责人:雷芳,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熊换玲,女,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江岸支行员工,住武汉市江汉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伟炜,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江岸支行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原告魏明高诉被告徐凯,被告江祖清,第三人徐焕弟、XX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明高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魏明高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高撤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魏明高负担。审判长 黄俞海审判员 向 真审判员 郭昌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紫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