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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公司与蔡九新、潘宗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公司,蔡九新,潘宗伟,叶建成,周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公司。被执行人:蔡九新,男,1976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潘宗伟,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21962********,被执行人叶建成,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周世林,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蔡九新、潘宗伟、叶建成、周世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蔡九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借款本金46499.98元及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被执行人潘宗伟、叶建成、周世林对被告蔡九新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