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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与梁振莹、韦在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梁振莹,韦在勋,韦在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17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89982017XP。法定代表人:李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刚惠。(客户经理)被告:梁振莹,农民。被告:韦在勋,农民。被告:韦在诗,农民。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8月18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担。代理审判员韦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秋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