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邰永红与杨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永红,杨虎,杨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邰永红,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虎,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洪昌(被执行人杨虎之父),男,193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邰永红与杨虎、杨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邰永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33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虎、杨洪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虎、杨洪昌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杨虎、杨洪昌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虎、杨洪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平审判员 张绪堂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