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274号原告吴某,女,生于1980年11月30日,汉族。被告郭某,男,生于1979年12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浩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