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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韩庆勋与付瑞斌、沈莉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勋,付瑞斌,沈莉莉,郭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575号申请人韩庆勋,男,汉族。被执行人付瑞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沈莉莉,女,汉族。被执行人郭迎涛,男,汉族。本院执行的韩庆勋申请执行郭迎涛、沈莉莉、付瑞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332号、(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瑞斌、沈莉莉、郭迎涛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付瑞斌沈莉莉郭迎涛相当于20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付瑞斌、沈莉莉、郭迎涛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鹏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