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5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梅梅诉师润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梅,师润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5民初750号原告:张梅梅,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商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涛,锡林郭勒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润海,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现住东乌旗萨麦苏木。原告张梅梅诉被告师润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张梅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梅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张梅梅承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塔 娜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