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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5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梅梅诉师润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梅,师润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5民初750号原告:张梅梅,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商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涛,锡林郭勒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润海,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现住东乌旗萨麦苏木。原告张梅梅诉被告师润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张梅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梅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张梅梅承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塔 娜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