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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5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苏海军与郑开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军,郑开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66-1号申请执行人苏海军,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开石,男,1975年12月17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海军与被执行人郑开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郑开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开石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海军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郑开石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开石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郑开石仅有几十元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郑开石名下有址在南安市的国土使用权,但其地上建筑物已转让,暂不宜进行处置;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郑开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郑开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