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周会生与崔占军、韩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生,崔占军,韩丽英,崔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646号原告:周会生,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鲁明滨东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崔占军,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山东省利津县,现住址。被告:韩丽英,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利津县,现住址。被告:崔志刚,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干警,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周会生与被告崔占军、韩丽英、崔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会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占军、韩丽英、崔志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会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崔占军、韩丽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20050元、违约金180000元、逾期利息66015元(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计算到2016年3月6日);2、被告崔志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6日,被告崔占军,由被告崔志刚担保向原告周会生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月利率16.3‰,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30%的利率计收罚息;乙方将位于东城海河路房产抵押给××周会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崔占军、韩丽英、崔志刚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原告周会生(××)、被告崔占军(借款人)韩丽英(崔占军妻子)、保证人崔志刚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崔占军向原告周会生借款500000元,月利率16.3‰,借款期限为90天,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若崔占军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每月按借款金额的0.5‰向周会生支付违约金;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30%的利率计收罚息;约定保证人崔志刚自愿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届满后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催收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通过其妻子薛忠岚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崔占军账户转账500000元。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一份、银行汇款凭证一份、声明书一份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崔占军、韩丽英系夫妻关系,且韩丽英在借款协议中以崔占军配偶的身份签字,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崔占军、韩丽英偿还借款50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逾期罚息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共计2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崔志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志刚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崔占军、韩丽英追偿的权利。被告崔占军、韩丽英、崔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占军、韩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会生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和违约金270000元;二、被告崔志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崔志刚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崔占军、韩丽英追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周会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1元,原告周会生负担1961元,被告崔占军、韩丽英、崔志刚负担115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崔占军、韩丽英、崔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峰人民陪审员 董翠景人民陪审员 许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长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