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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17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大伟申请执行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伟,呼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7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大伟,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呼兵,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现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大伟与被执行人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37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呼兵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的房产,现因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呼兵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的房产。二、房产的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