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21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山,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21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组织机构代码:22888458-6。法定代表人:周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赛依提汗·哈米提,男,哈萨克族,出生于1966年9月6日,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职务: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经理。被执行人:马金山,男,回族,出生于1965年4月14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乌证内字第4022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8月3日,以(2016)新0121执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金山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案款216114.07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金山位于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二宫村的住宅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买 彦 军审判员 阿布力克木审判员 高 福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力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