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202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张永东、吕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张永东,吕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李沧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永东。被执行人:吕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永东、吕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堂执行员  温 强执行员  巩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