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章峰与郑锐贤、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峰,郑锐贤,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537号原告:章峰,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郑锐贤,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227215。负责人:李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商109、商109上、50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698XD。负责人: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峰与被告郑锐贤、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峰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