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2016)陕0114民初13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景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1351号原告程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程某某,男。被告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有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