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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2016)陕0114民初13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景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1351号原告程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程某某,男。被告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有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