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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吕雪罗与龚柏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雪罗,龚柏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698号原告:吕雪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生,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龚柏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51905660F),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新村5幢2-2、2-3、2-5号。负责人:石煜峰,该公司经理。原告吕雪罗诉被告龚柏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吕雪罗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雪罗撤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诉讼费2675元,由吕雪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章 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