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顺华、陈加芳等与利川依林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华,陈加芳,陈志勇,陈春燕,利川依林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2833号原告陈顺华,男,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原告陈加芳,女,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原告陈志勇,女,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居民。原告陈春燕,女,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被告利川依林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更新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8A3610C。法定代表人臧驯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华、陈加芳、陈志勇、陈春燕诉被告利川依林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华、陈加芳、陈志勇、陈春燕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顺华、陈加芳、陈志勇、陈春燕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华、陈加芳、陈志勇、陈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依法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陈顺华、陈加芳、陈志勇、陈春燕承担。审判员 曾德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