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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折建兴与张逍云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建兴,张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688号申请人折建兴,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个体。被执行人张逍云,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职工。申请人折建兴与被执行人张逍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3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折建兴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39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班 永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