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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母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母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091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军,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92年7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母某某,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君,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碉楼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77558295Q。法定代表人:尹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母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