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5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林绍武,重庆质卓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林绍武,重庆质卓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717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24-5,组织机构代码05482636-9。负责人丘濬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谷雨,男,1992年3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司员工。被告林绍武,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质卓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河街91号。法定代表人林绍武。被告向林,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质卓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林绍武、向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涛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