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与张荣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张荣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580号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地址:浦江县中山南路建材市场综合楼底楼。经营者:吴延军,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726197407172315,住浦江县郑家坞镇金前村金宅6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与被告张荣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彩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