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蔺月、闫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蔺月,闫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575号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路65号法定代理人:张冬公司董事长被告:蔺月,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闫红英,女,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蔺月、闫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万欣助理审判员 李海申人民陪审员 乔 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