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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终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同辉、邵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同辉,日照市岚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邵波,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王洋,日照绿能工贸有限公司,张雯雯,王加利,胡美章,孙妍妮,王岭木,日照市岚山区海源水产有限公司,日照市信达电力金具厂,苏照胜,赵为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1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同辉,男,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圣岚东路。法定代表人:仲伟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邵波,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王洋,女,居民。原审被告: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法定代表人:邵波,总经理。原审被告:日照绿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342省道南。法定代表人:赵毅,总经理。以上四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志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传兵,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雯雯,女,居民。原审被告:王加利,男,居民。原审被告:胡美章,女,居民。原审被告:孙妍妮,女,居民。原审被告:王岭木,日照市岚山区海源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海源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村。法定代表人:王岭木,总经理。原审被告:日照市信达电力金具厂,住所地日照市汾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邵林泽,经理。原审被告:苏照胜,男,居民。原审被告:赵为华,女,居民。上诉人王同辉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岚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邵波、王洋、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日照绿能工贸有限公司、王加利、胡美章、孙妍妮、王岭木、日照市岚山区海源水产有限公司、日照市信达电力金具厂、苏照胜、赵为华、张雯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同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同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王同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守吉审 判 员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