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芦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161号原告:芦某,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芦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芦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