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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六旭诉陈德超、肖英、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六旭,陈德超,肖英,欧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687号原告李六旭,男,汉族。被告陈德超,男,汉族。被告肖英,女,汉族。被告欧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六旭诉被告陈德超、肖英、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六旭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六旭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德���、肖英、欧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六旭撤回对被告陈德超、肖英、欧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六旭承担。审判员 万 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力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