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诸志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法定代表人:李耀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给付租金、服务费315428.08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受理费6386元、执行费4761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