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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3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兰桥镇寨瓦村民委员会与温显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兰桥镇寨瓦村民委员会,温显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844号之一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兰桥镇寨瓦村民委员会,地址:兰桥镇寨瓦村。法定代表人杨昌军,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贤,系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显波,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兰桥镇寨瓦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温显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兰桥镇寨瓦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兰桥镇寨瓦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兰桥镇寨瓦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