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38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原告张某承担315元。审 判 长  杨军华代理审判员  杨金辉人民陪审员  李虎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