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38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原告张某承担315元。审 判 长 杨军华代理审判员 杨金辉人民陪审员 李虎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