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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与邓华平、付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邓华平,付艳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214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鋆,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旭,同上。被告:邓华平。被告:付艳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诉被告邓华平、付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邓华平、付艳霞名下共16717570.24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华平、付艳霞名下共16717570.24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文沙审 判 员  陶冲祥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良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