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合后与王永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后,王永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439号原告:李合后。被告:王永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后起诉被告王永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合后撤回对被告王永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祥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