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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9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彬为与潘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潘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948-1号申请执行人刘彬,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潘子兴,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子兴银行账户存款33350元,转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