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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与程延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程延滨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458号原告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宇轩花园15号。负责人王宝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力,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程延滨,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诉被告程延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