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3执414号移送单位内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河北省临城县。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志强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内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经本院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录入征信系统等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14)内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风海审 判 员 杨志斌人民陪审员 苑颖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智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