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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烟台虹口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烟台虹口大酒店有限公司,烟台虹光房产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258号。负责人宋豪,行长。被执行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止马岭村。法定代表人汤天众,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虹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学英,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虹光房产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汤天众,总经理。汤天众,男,194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号内*号。汤慧妍,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东海里西巷**号内*号。汤华锋,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三道街**号内*号。李学英,女,194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号内*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文登市区大连路2号、文登经济开发区止马岭村北的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文登市区大连路2号48581.35平方米的房产(证号为文房权证市区字第××号、20××82号、2010001383号、20××86号、2010001390号、20××09号)、证号为文国用(2010)第040014号48173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位于文登经济开发区止马岭村北证号为文国用(2010)第040042号68974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文国用(2011)第040035-40号的共计57416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建国审判员  徐芳东审判员  吕烟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怡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