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光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01刑初36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光辉,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黄平县,暂住凯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6)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光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玲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潘光辉在寨邻潘某家饮酒后,从黄平县翁坪乡新街村驾驶贵H×××××号小型汽车到凯里市面粉厂工地。23时许,潘光辉驾车送人到罗汉山。在返回其暂住处至凯里市环城东路500m(罗汉山路口)处被查获。经抽取潘光辉血样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86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证人潘某的证言,身份证、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结果,查获现场、抽取血样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及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警院司鉴中心(2016)法毒检字第623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潘光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光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光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光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潘光辉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是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光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治国审 判 员 汪俊涛人民陪审员 杨秀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