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鑫与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227号原告:刘鑫,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波,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诉被告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鑫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