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孙巧灵与宗子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巧灵,宗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巧灵,女,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信家村刘家屯。被执行人宗子元,男,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颐和雅苑*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巧灵与被执行人宗子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宗子元的工资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52012.43元及利息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执2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吉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