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5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党伟诉延吉市长白山神草堂参茸经销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伟,延吉市长白山神草堂参茸经销中心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239号原告:党伟,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延吉市长白山神草堂参茸经销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伟诉被告延吉市长白山神草堂参茸经销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原告党伟已预交1780元),共计890元由原告党伟负担。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雪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