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0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泽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泽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0024号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10楼1001。法定代表人:菊川浩。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林,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奕军,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泽辉,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雨淋村*组,身份证号码4208001976********。上列原告诉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 进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代理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晏成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