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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国兴、梁立礼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兴,梁立礼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8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兴,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梁立礼,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兴、梁立礼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文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兴、梁立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国兴伙同被告人梁立礼在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江翡翠城售楼部对面路段,以“碰跌眼镜”为由,威胁被害人卓某某赔款,被害人卓某某由于害怕便从钱包内取出300元交给被告人张国兴,随后被告人张国兴拿走被害人卓某某钱包内的身份证,并要挟被害人去银行取钱才能赎回身份证,于是被害人卓某某迫不得已搭乘被告人梁立礼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人张国兴去到一处银行柜员机,从柜员机内取出3200元交给被告人张国兴后取回自己的身份证。当日13时许,被告人张国兴再次伙同被告人梁立礼在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小学门前路段,采取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某6500元。案发后,被害人卓某某、吴某某相继报警。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国兴抓获,并在被告人张国兴住处扣押到现金19000元等物。2016年3月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梁立礼抓获,并在其住处扣押到涉案银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一部等物。经查,被扣押的摩托车系被告人梁立礼妻子黄某霞所有的车辆。另查明,被告人张国兴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17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2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梁立礼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0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再查明,被告人张国兴自愿在被扣押的现金19000元中退出9700元,分别赔给被害人卓某某、吴某某。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国兴、梁立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国兴、梁立礼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卓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慕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被害人对视频截图的指认;银行卡及取款回单复印件、交易明细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罗定市双东街道白荷村委证明;视听资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兴、梁立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国兴、梁立礼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国兴、梁立礼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国兴、梁立礼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立礼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已退赔给两被害人卓某某、吴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余扣押的现金和物品无证据证明是专门或主要用于实施犯罪之物,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二、被告人梁立礼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三、扣押的现金19000元中退出违法所得9700元,其中3500元返还给被害人卓飞华,6200元返还给被害人吴天强,其余扣押的现金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红人民陪审员  黄仕杰人民陪审员  赖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劲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