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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邢艳龙与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艳龙,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444号原告:邢艳龙。被告: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忠公司地址:深州市永盛大街桃源居小区4号楼1号商铺。原告邢艳龙诉被告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邢艳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艳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邢艳龙负担。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