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莫振金与张晓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案采取执行措施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振金,张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莫振金,女,壮族,生于1932年10月2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张晓光,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8日,现在宝鸡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莫振金与张晓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莫振金于2016年9月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25389.84元、执行费2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晓光银行存款25670.8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