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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路杰平与张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杰平,张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5355号原告:路杰平,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张杰,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北京刘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路杰平与被告张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路杰平、被告张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路杰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杰给付租赁费62908元及另案案件受理费396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杰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将原告平谷区山东庄镇东洼村的房屋翻新工程以包清工方式承包给被告,被告自行提供施工设备。因被告非本地人,建筑设备租赁机构不将设备租与被告,遂被告与原告协商以原告名义进行租赁,实际租赁费由被告承担。现房屋翻新已完工,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租赁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现路杰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张杰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或其他直接的法律关系。故路杰平无权提起诉讼要求张杰给付租赁费和另案案件受理费,该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路杰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佳佳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