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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8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德美,杨传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传猛,李德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320号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39号2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87561T。法定代表人赵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沛,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传猛,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德美,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传猛、李德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肖秉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孔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