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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4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邵敏霜与罗自坤、陈小莉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419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敏霜,罗自坤,陈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4199号之一原告:邵敏霜,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军,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自坤,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陈小莉,住佛山市南海区。审理原告邵敏霜诉被告罗自坤、陈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邵敏霜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敏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敏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原告邵敏霜负担。审 判 长  李 爽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颖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