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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213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乃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孙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巩羽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