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嘉兴佰顺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嘉兴佰顺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182-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嘉兴佰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红益村(原胥溪砖瓦厂内),组织机构代码:59853153-4。本院在执行王小平与嘉兴佰顺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执1182号执行裁定书,两次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嘉兴佰顺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FMZ-1650A高速全自动覆面机及胶桶设备一套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竞买均流拍。2016年9月7日,发布变卖公告,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等共10人同意以被执行人嘉兴佰顺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FMZ-1650A高速全自动覆面机及胶桶设备一套抵偿所欠劳动报酬共153898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嘉兴佰顺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FMZ-1650A高速全自动覆面机及胶桶设备一套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等10人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