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振义与户县友好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义,户县友好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义,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志英,住所地户县娄敬路北转盘西南角。申请执行人李振义与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9400元,并承担执行费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