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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振义与户县友好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义,户县友好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义,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志英,住所地户县娄敬路北转盘西南角。申请执行人李振义与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9400元,并承担执行费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