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民初4671号原告何某,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郑某1,曾用名郑森,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原告何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卫忠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告判决。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1在庭审中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郑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郑某1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直至儿子18周岁,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被告郑某1承担50%。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09年在临安打工时相识,××××年××月××日在临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郑某2,现年7岁。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不尽父亲、丈夫之责,对儿子不关心,对原告不体贴、不照顾,半年才回一次家,回来却两手空空,连孩子吃的穿的都没有。回家来,被告睡在沙发上,不上楼睡觉,根本没有夫妻感情。被告回来还向原告要钞票,表示会痛改前非,一旦钞票要去,即不辞而别。被告长期有赌博恶习,却骗原告及家人在外开挖机,在外到处欠债,原告和家里父母为他还了很多债,被告爸爸为其还债二十余万元。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各自分居,符合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要件。综上,被告长期在外赌博,屡教不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被告郑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还是有夫妻感情的。我欠债是事实,因为欠债,我到外面学挖机,回去看家里的少,但还是回去的,不是原告说的半年才回去一趟。原告说我回家后不上楼睡觉,回家就是要钱也不是事实。我欠债的原因是因为做工程和开棋牌室亏了,不是因为赌博。以前开棋牌室的时候是赌过,但已经不赌了,现在我有工作,在昌化的快递公司上班。还有,小孩上学之前的生活费等开支都是我负担的。原告何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居民户口簿1本,欲证明婚生儿子郑某2出生于2010年12月16日且与原告同户的事实。证据三、悔过书复印件1份,欲证明被告承认存在赌博以及不尽丈夫和父亲义务的事实。被告郑某1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何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一和证据二,被告郑某1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三,被告郑某1对真实性无异议,认可系其所写,但提出是因原告父母要原告离婚,被告为了表态才写,而且是原告让其写的,有些内容不是事实。本院审查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郑某1曾就婚姻问题向原告何某出具悔过书的事实。经审理,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何某与被告郑某1于2009年自由认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郑某2,现年5周岁。2016年8月13日,因夫妻感情出现矛盾,被告郑某1向原告何某出具悔过书一份,以期改善关系。2016年8月18日,原告何某以被告长期在外赌博屡教不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认识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经过多年的共同生活并生育儿子,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目前夫妻关系存有矛盾,但综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尚不能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婚姻法规定应予离婚的条件。婚姻家庭的建立来之不易,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理解,增进沟通,改正不足,共同努力,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可能,故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郑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卫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徐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