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5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刘彬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彬,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彬,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远畅,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彬因与被上诉人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刘彬送达了开庭传票,并依法于2016年9月1日向刘彬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刘彬须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刘彬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其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淳审 判 员 严永鸿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学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