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575号王玲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周圣丁,周昌坤,王桂英,辰溪县长田湾乡柳其山煤矿,武钦财,田玉姣,杨自友,谢太英,秦少楠,秦继友,阳圣华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575号原告王玲,女,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熊首山居委会*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8********。原告周圣丁(系原告王玲之子),男,2006年1月8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熊首山居委会*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2006********。原告周昌坤(与原告王玲系翁媳关系),男,1944年5月1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公园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44********。原告王桂英(与原告王玲系婆媳关系),女,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公园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0********。被告辰溪县长田湾乡柳其山煤矿,地址所在地辰溪县长田湾乡。负责人武钦财。被告武钦财,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长田湾乡马王塘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7********。被告田玉姣,女,1961年6月2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文昌巷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1********。被告杨自友,男,1952年12月29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广恩寺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2********。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银阶,男,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31105345。被告谢太英,女,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陆家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5********。被告秦少楠(系被告谢太英之子),男,1997年12月1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陆家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7********。被告秦继友(系被告谢太英公公),男,1945年10月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陆家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45********。被告阳圣华(系被告谢太英婆婆),女,1945年2月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陆家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45********。原告王玲、周圣丁、周昌坤、王桂英与被告辰溪县长田湾乡柳其山煤矿、武钦财、田玉姣、杨自友、谢太英、秦少楠、秦继友、阳圣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玲、周圣丁、周昌坤、王桂英以本案关键证人未找到为由,于同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玲、周圣丁、周昌坤、王桂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周圣丁、周昌坤、王桂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9元,依法减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王玲、周圣丁、周昌坤、王桂英负担。审 判 长 覃刚春人民陪审员 杨永爱人民陪审员 蒋传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 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